这只“网红猪”,让十多家超市惹上官司~
一个只卖几十元的玩具,却让十余家商店、超市陷入官司。被告的一众商家都有一种“祸从天降”之感,觉得自己冤得很。
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或调或判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至8000元不等。
慈溪新闻网讯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动画片的风靡,一大批脍炙人口的卡通形象流行起来,与之有关的卡通玩具开始在市场热销。但市场上存在这样的乱象:正版玩具在市场上一出现,就会有不少仿冒玩具紧跟其后。这不仅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伤害,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记者从慈溪法院了解到,我市(指慈溪市,浙江宁波市所属的县级市,下同)有19家商店、超市因售卖涉嫌侵权的“猪小屁”而陷入官司。近日,该院以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快速审结这一系列侵害作品发行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客公司”)是一家原创轻内容产品研发、生产及IP经营的公司,旗下拥有“当时我就震惊了”“红鹤笔记”“猪小屁”“大爱猫咪控”“黄一刀有毒”“吃喝玩乐在北京”等超过100个IP。
原告旗下的IP矩阵在知名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抖音”平台的粉丝众多,而以“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为元素创作的视频,上线50天,即涨粉200万。这只粉粉的小猪以虚拟3D与真人实景结合的独特形式深受广大粉丝喜爱。截至目前,“猪小屁”在“抖音”的粉丝已高达1400多万,获赞1.1亿,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猪小屁之家 抖音号截图
随着“猪小屁”在网络走红,各类周边产品在市场上应运而生。与此同时, “山寨”产品也随之出现。不久前,创客公司在我市逍林、掌起、龙山等镇的数家商店、超市货架上,发现了“猪小屁”的“山寨”玩具,遂一一诉至慈溪法院,要求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法院通过比对发现,各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创客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猪小屁”美术作品相比,在五官、身体比例及整体形象表达上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面对诉讼,被告的一众商家都有一种“祸从天降”之感,觉得自己冤得很。逍林某商店的经营者小李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卖这种玩具是侵权的,更没想到只卖几十元的玩具,对方的索赔额却要几万元。另外一商家的经营者说自己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但没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各被告未经原告创客公司许可,在店铺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故对创客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赔偿金额,创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并主张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或调或判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至8000元不等。
据悉,此次慈溪法院共受理了创客公司提起的19起诉讼。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平均实际审理天数仅23天,并以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化解。其中,4起商户赔偿后撤诉、6起被法院判决结案、 9起调解结案。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销售与生产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具有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的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选择认为合适的对象进行诉讼。”法官提醒,销售者如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那么,如何构成合法来源?
首先,作为销售者应当明确销售的货物具有合法正规的来源、途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进货单、支付凭证等等。
其次,作为销售者要起到起码的甄别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进货时要仔细查询生产厂家,如购买的是“三无”产品,那么不论有无进货渠道,都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最后,权利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或已向销售者提出警告,或法院已经证明了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否则也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