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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基础知识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4-04-16 0:00:00 * 浏览: 205
反倾销的基础知识
1、什么是倾销?
倾销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的行为。倾销本不必然违法,只有当倾销对进口国的国内工业造成损害,而且损害和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需要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加以制裁。
2、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一国对涉及本国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予以调整的行为。反倾销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进口国及其生产者利益。反倾销是行政救济措施,由进口国的行政机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3、实施反倾销所必须遵守的条件?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反倾销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反倾销的救济方法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抵消倾销价格,使相关进口商品恢复正常价格。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5、什么是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

6、什么是规避以及主要表现方式是什么?
反倾销案件中的规避是指: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逃避对本应支付的反倾销税的征收。主要表现为下列方式:
(一)进口国组装的产品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并在进口国市场销售;
(二)在第三国(含单独关税区,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并向进口国出口;
(三)虚构与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原产地;
(四)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作微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会导致反倾销税的关税税目;
(五)进口倍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等等。
7、什么是反规避?
反规避措施则是针对这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
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进口商和生产商采取上述手段,可以有效的避开反倾销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从而使反倾销措施失去意义。
8、反规避的目的是什么?
反规避措施的目的就在于当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时,为遭受损害的国内产业提供相对快速和有效的救济措施。它是确保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确实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以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的一种方式。如果经过调查证实存在上述规避行为,调查机关可以裁决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存在规避行为的进口产品。即对于经过加工、在进口国或第三国组装、虚构原产地等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目的。
9、WT0以及部分国家对反规避有何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对规避存在较大的争议,WTO《反倾销协议》并对规定反规避的内容。美欧等均有反规避的条款。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规定:如果发生对反倾销税的规避行为,可以将反倾销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从第三国进口的相似产品,或者扩大到进口的零部件。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也对反规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10、出口商通常采用的规避反倾销税的方法有什么?
(一)进口国国内零件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零配件出口到进口国再组装销售。这种方法主要是利用零配件与制成品在税则上往往属于不同分类,从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二)第三国零件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出口到进口国。
(三)对产品进行轻微改变。出口商对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改造,如:外观、形状的改变等,这些改变不影响产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性和消费者购买的选择。这种规避方法使产品有别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所描述确定的征税对象,从而规避反倾销税。
(四)产品后期开发四种方法。出口商使用新技术对征税产品进行功能上的改造,使其成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大致相同。
11、什么是吸收行为?
反倾销案件中的吸收行为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
12、吸收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吸收行为的特征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但却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也就是说构成吸收行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应该有相应的变化;(二)、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反吸收就是在符合上述吸收行为条件时,应对出口价格重新评估;如果出口上提出证据表明正常价值发生了变化,同时还要重新评估正常价值。如果经过调查证实确实存在吸收行为,调查机关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在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的负面影响。
13、什么是反吸收调查?
反吸收调查是指对出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后,该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转售价或随后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削弱或抵消了反倾销措施的效力。进口国为保证或补救反倾销措施的作用而开始的调查。反吸收程序相当于重新开始一次调查,但是其调查范围不包括损害、公共利益,一般集中于调查出口价格。
14、有关反吸收的立法    
WTO反倾销协议并未规定反吸收的内容。欧盟规定了反吸收的制度,如果征税后倾销产品在欧盟的售价并未提高,即反倾销措施未起到保护作用,其国内产业可要求在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欧盟的反吸收制度实际上属于复审的一种,其目的在于依据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倾销的确定”来重新评估出口价格。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吸收的相关立法。